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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马某某,女,1971年3月生,回族。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5月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