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马某某,女,1971年3月生,回族。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5月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