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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彦武与周小燕、安建民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武,周小燕,安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82号申请人李彦武。被申请人周小燕。被申请人安建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小燕或安建民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小燕或安建民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吗,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