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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建设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建设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147-1号 申请人日照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林玉法,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市建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利,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市建设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房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市绿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担保房产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市建设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彦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