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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

全文

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监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申某,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曾用名XX、王接班、王小班),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申某与原审原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做出(2010)灵民一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雷 娜审判员 张莺歌审判员 史经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龙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