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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6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毅申请执行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645-3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前华,董事长。义务协助人:四川华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武。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川华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处有应收工程款1790000.00元。四川华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将该款存于其公司所开银行账户中,并同意本院在其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义务协助人四川华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银行存款壹佰柒拾玖万圆整(小写:179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