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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天潮、马克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天潮,马克森,王金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梁飞,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天潮,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克森,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金楼,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梁某诉被告王天潮、马克森、王金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16日,梁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判员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