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天潮、马克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天潮,马克森,王金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梁飞,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天潮,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克森,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金楼,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梁某诉被告王天潮、马克森、王金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16日,梁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判员张中任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