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辛彦超与韩素英、潘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彦超,韩素英,潘连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辛彦超。委托代理人秦培利,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韩素英。被告潘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彦超诉被告韩素英、潘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收集证据,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素英、潘连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辛彦超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