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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果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果果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熙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溧行初字第22号原告南京果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双塘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蒋跃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荣英,该局局长。第三人章熙保,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原告南京果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果果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果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郭景芝人民陪审员  周惜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傅 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