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克刚。委托代理人唐洪武,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福绵分所。被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英明委托代理人谭标,系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甘燕明,系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陆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账号xxx存款人民币46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执行款已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287031元给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含混疑土款55187元、以混疑土款435187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利息226851元、受理费4993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和扣除本案执行费3502元,剩余执行款169467元已汇入被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行账号为xxx账上。对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玉林市金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陆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陆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政审判员 李益林审判员 邱玉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衍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