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建仁与麻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仁,麻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仁,男,生于1962年10月4日,汉族,住城关镇,系凤翔县某某装饰材料店业主。被执行人麻永强,男,生于1970年11月12日,汉族,住陈村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建仁诉麻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71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麻永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建仁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