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汇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汇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敖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汇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徐虎村12组。法定代表人尤海忠。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汇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为1935元,由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