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范侠与魏肖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846号原告范侠。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委托代理人刘彦军。被告魏肖莉。原告范侠诉被告魏肖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原告范侠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侠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范侠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审 判 员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权雪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