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校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万春,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恒春,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慧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阮法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