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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姚国生与邹康、淮南市三和镇四店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生,邹康,淮南市三和镇四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姚国生,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康,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淮南市三和镇四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镇四店村。法定代表人:吴庆胜,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国生诉被告邹康、淮南市三和镇四店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国生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国生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国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