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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霍永鑫与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永鑫,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霍永鑫。被执行人:惠春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0020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霍永鑫与被执行人惠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来本院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书面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