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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国喜与田子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喜,田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喜,居民。被执行人田子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唐国喜与被执行人田子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田子荣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国喜劳务工资3600元,赔偿金1183元,合计4783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履行,被执行人田子荣就未履行部分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申请执行人就未履行部分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子荣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据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唐国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权利人唐国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建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