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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知)初字第14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雨丝书店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北京市雨丝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4736号原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法定代表人徐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蕾,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海涛,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中华书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17号楼。法定代表人史宝明,社长。委托代理人聂志强,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中国友谊出版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北京市雨丝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综合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管荣敏,总经理。原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书局)诉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出版公司)、北京市雨丝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丝书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书局委托代理人张蕾、任海涛,被告友谊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志强,被告雨丝书店法定代表人管荣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华书局诉称:我公司于2009年5月出版了张荫麟著《中国史纲》,书号为ISBN978-7-101-06693-7,印数8000册,定价19元。后友谊出版公司于2009年10月出版了同为张荫麟著《中国史纲》一书,书号为ISBN978-7-5057-2617-8,定价19.8元。《中国史纲》一书系张荫麟所著,该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但我公司对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的版式设计、编辑加工等劳动成果仍受到法律保护。后我公司在雨丝书店购买了涉案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经对比,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与我公司在先出版的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一书体例相似,同时,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的“编后记”还剽窃了我公司的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中“写在前面”的文字。我公司是国内首次将张荫麟未刊部分作为附录部分的四章编辑到《中国史纲》内进行出版,友谊出版公司与我方具有竞争关系,其出版的《中国史纲》亦有上述四章,其出跟风书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友谊出版公司作为图书市场的交易主体,在编辑出版《中国史纲》一书过程中,理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然而其却采取“搭便车、跟风出书”的做法。友谊出版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侵害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友谊出版公司、雨丝书店停止侵权:即友谊出版公司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雨丝书店停止销售涉案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二、友谊出版公司消除影响:即友谊出版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第一版针对其对我公司进行的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三、判令友谊出版公司赔偿损失:即友谊出版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88269.8元(律师费20000元、购书费19.8元)。被告友谊出版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华书局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本案是为两个案由调整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且中华书局诉讼主体不适格,不能作为同一案件审理;二、本案涉案图书的出版时间在2009年,且2010年年底即全面退市,故中华书局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予以消除,本案只涉及财产权利,并没有侵害中华书局的名誉权,并且中华书局无任何经济损失,其要求的赔偿既无计算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四、中华书局提供的《中国史纲》一书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提供的购书发票的指向性并不唯一,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中国史纲》一书的编排体例、图书开本、策划创意都是我公司的原创,本书为公版书,其所有出版的图书版式设计都是沿用作者原版图书版式,已经超过保护期限,因此不存在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六、涉案两本图书的设计、开本的大小、图书的销售价格等均存在较大区别,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雨丝书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虽然开具了购书发票,但未实际销售涉案图书。我公司与友谊出版公司没有合作关系,涉案图书为公版图书。经审理查明:中华书局经营范围包括整理出版中国古代和近代文学、历史、哲学典籍,各种资料汇编等。友谊出版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出版、发行等。中华书局于2009年5月出版了张荫麟著《中国史纲》,书号为ISBN978-7-101-06693-7,定价19元,字数为180千字。2009年5月第1印刷,印数1-8000册。2014年5月第7印刷,印数26001-30000册。涉案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显示该书于2009年10月出版,张荫麟著,出版、发行均为友谊出版公司,书号为ISBN978-7-5057-2617-8,定价19.8元,字数为273千字。中华书局出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开票日期为2014年,项目为中国史纲,金额为19.8,收款单位为北京市雨丝书店有限公司,中华书局以此证明其在雨丝书店购买了涉案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雨丝书店认可该发票由其开具,但主张只开具了发票,未实际销售过涉案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在中华书局版的《中国史纲》的“写在前面”部分第一段中记载:不久在《学衡》杂志上著文《老子生后孔子百余年之说质疑》,批评时任清华国学导师梁启超对老子事迹所做考证,而受到任公的赏识和学界的注目,任公当面称赞他“有作学者的资格”。当时他才十八岁,而《学衡》杂志编辑还以为是清华的国学教授。毕业后赴美留学,四年后归国,相继执教于清华大学、西南联大、浙江大学。…故“终能在史学界取得第一流的地位”(贺麟语)。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的“编后记”部分第一段中记载:在《学衡》杂志上刊登了《老子生后孔子百余年之说质疑》一文而受到任公的赏识和学界的瞩目,任公当面称赞他“有作学者的资格”。当时他才十八岁,而《学衡》杂志编辑还以为是清华的国学教授。毕业后赴美留学,治哲学和社会学。四年后归国,相继执教于清华大学、西南联大、浙江大学。…故“终能在史学界取得第一流的地位”(贺麟语)。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的“写在前面”部分第二段中记载:《中国史纲》是张荫麟先生短暂一生留下的唯一专著,原为作者受聘编写的高中历史教材的一部分。……第三段中记载:本书主要部分完成于抗战前夕,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出版,有1940年重庆青年书店本和1941年浙江大学史地教育研究室石印本两个版本。1944年重庆青年书店、1948年正中书局先后再版。……书名也不尽一致,有《东汉前中国史纲》、《中国史纲(第一册)》、《中国史纲(上古篇)》等。五十年代大陆和台湾均再版。1955年北京三联书店本对1948年正中书局本不仅作了文字技术上的处理,而且核对引文,订正史实,但删去了作者的自序,对正文亦有斧削。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的“编后记”部分第二段中记载:《中国史纲》是张荫麟先生短暂一生留下的唯一专著,原为作者受聘编写的高中历史教科书的一部分。本书主要部分完成与抗战前夕,20世纪40年代初出版有1940年重庆青年书店本和1941年浙江大学史地教育研究室石印本两个版本。…书名也不尽一致,先后有《中国史纲(上册)》、《东汉前中国史纲》、《中国史纲(上古篇)》等。1944年重庆青年书店、1948年正中书局先后再版。50年代大陆和台湾均再版重印。1955年北京三联书店本对1948年正中书局本不仅作了文字技术上的处理,而且核对引文,订正史实,但删去了作者的自序,对正文亦有斧削。自90年代后期起,内地多家出版社重印此书。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的“写在前面”部分第四段与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的“编后记”部分除第三段个别词语外基本一致。在此部分,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比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多“本次出版,繁体竖排本改为简体横排本,单行夹注”和“编辑过程中还插入部分反映历史风物的图片,以飨读者。然而,错讹难免,不吝方家指正。”两句话。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附录部分编有4篇文章,分别为“汉帝国的中兴与衰亡”、“宋朝的开国和开国规模”、“北宋的外患与变法”、“北宋四子之生活与思想”。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的附录部分标题、内容与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的附录部分相同。友谊出版公司认可出版过《中国史纲》一书,但不认可中华书局出具的涉案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由其出版,友谊出版公司称其出版的《中国史纲》中没有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中“编后记”及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中华书局出具编辑加工《中国史纲》的原始稿件,欲证明其为编校《中国史纲》付出的劳动。友谊出版公司出具了三联书店于1955年版出版的《中国史纲》、辽宁教育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史纲》、云南大学出版社于2003出版的《李蜒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于2006年出版的《中国史纲》、岳麓书社于2010年出版的《中国史纲》、安徽人民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的《中国史纲》,其中安徽人民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的《中国史纲》中附录部分中包括《东汉的边患及征剿》、《北宋始建及初期规模》、《北宋的边患》、《北宋的政治改革》、《北宋初期的思想家》5篇文章,其内容与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附录部分的4篇文章内容基本相同,其余版本的《中国史纲》均没有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附录部分的4篇文章。友谊出版公司称其出版的《中国史纲》主要参考资料为三联书店于1955年版出版的《中国史纲》、辽宁教育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史纲》、云南大学出版社于2003出版的《李蜒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另查,中华书局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购书费19.8元。以上事实,有中华书局提供的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中华书局编辑加工《中国史纲》的原始稿件、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购书发票、诉讼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友谊出版公司提供的三联书店于1955年版出版的《中国史纲》、辽宁教育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史纲》、云南大学出版社于2003版出版的《李蜒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于2006年出版的《中国史纲》、岳麓书社于2010年出版的《中国史纲》、安徽人民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的《中国史纲》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中华书局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时间为2014年,故中华书局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友谊出版公司主张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两个案由,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主张,根据民事案件案由的相关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本案中中华书局主张的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两个法律关系均为本案的诉争法律关系,故对友谊出版公司有关本案为两个案由调整的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同一案件审理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销售商品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雨丝书店未提供证据其向中华书局开具发票后,未向中华书局交付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且发票项目名称和金额与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书名和定价相同,故雨丝书店有关其未实际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图书显示该书由友谊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书名、定价与中华书局出具的发票相符,且友谊出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版的《中国史纲》与涉案被控侵权图书存在区别,故友谊出版公司有关涉案被控侵权图书非其出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中华书局作为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的出版者,其对该书“写在前面”部分的文字享有相关著作权。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的“编后语”与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的“写在前面”多处文字表述相同或近似,可以认定友谊出版公司侵犯了中华书局对上述文字的著作权。中华书局与友谊出版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出版、发行等,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在经营活动中,双方均应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友谊出版公司版《中国史纲》附录部分的标题及内容与中华书局版《中国史纲》附录部分的标题及内容相同,虽然附录部分收录的文字作品的作者为张荫麟,但在友谊出版公司出具的该公司出版涉案被诉图书所参考的各版本图书中,并未收录上述附录部分相关标题及内容,友谊出版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编辑附录部分内容的相关编辑思路及稿件,此外综合考虑两书“编后语”与“写在前面”的雷同程度,可以认定友谊出版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友谊出版公司作为专业出版者,侵犯了中华书局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中华书局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不再全部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内容的作品性质、独创性程度,并考虑友谊出版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关于合理费用,亦按照上述原则予以酌定。雨丝书店作为涉案被诉侵权图书的销售商,亦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停止出版、发行涉案被诉《中国史纲》;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市雨丝书店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中国史纲》;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针对其涉案侵权行为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中国友谊出版有限公司承担);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赔偿原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向中华书局有限公司给付合理费用五千零十九元八角。六、驳回原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7元,由原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被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负担18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炎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