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庆祝申请执行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90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祝,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906-1号申请人黄庆祝。被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望江东路36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包仲裁字(2014)210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5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407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07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