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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姜好合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州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甲,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后,本院依法继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甲和姜某乙系亲兄弟关系。2014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因姜某乙醉酒耽误工作,到姜某乙家与其理论,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甲用拳击打姜某乙的腰腹部,致姜某乙肠系膜破裂,姜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姜某乙符合被质地较韧的钝性物体作用于腹部致肠系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让姜某乙的妻子张某某报警,后至村医生处询问情况,在村医生处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姜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姜某甲案发后尚能主动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姜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甲和姜某乙系兄弟关系。2014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因姜某乙喝酒耽误工作,到姜某乙家与其理论,二人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姜某甲用拳击打过姜某乙腰腹部,致姜某乙肠系膜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姜某乙符合被质地较韧的钝性物体作用于腹部致肠系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委托姜某乙的妻子张某某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谅解书、请求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村民及所在村委均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村医姜某丙出具的证明书,证实姜某乙生前因胸痛、胸闷、憋气,在姜某丙处治疗过的事实。(4)莱州市公安局程郭派出所出具前科查询记录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系被害人姜某乙的妻子。2014年4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从地里回家在街门外看见被告人姜某甲,姜某甲称刚才和姜某乙因喝酒耽误工作的事打过架。证人回家看见姜某乙躺在炕上,嘴鼻部有血,就去找姜某甲,姜某甲讲述了二人相互厮打的过程。证人再回家时发现姜某乙已双手冰凉,找来村里医生对其进行抢救,期间被告人姜某甲夫妻先后到场,后“120”医护人员也赶到进行抢救无效姜某乙死亡,被告人姜某甲让证人打电话报警。并证实被告人姜某甲与姜某乙系兄弟关系,平时关系不错。现证人家人与被告人妻子达成调解,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还证实姜某乙平时喝酒后胸闷。(2)证人姜某丙的证言,证实证人系南相村村医。2014年4月23日15时许,村民张某某找到证人称其丈夫姜某乙和其四哥姜某甲打仗被打伤,让证人前去治疗。证人赶到后发现姜某乙鼻孔有血、双眼瞳孔扩散、双腿冰凉等情况,即对姜某乙进行抢救,后“120”医护人员也到场抢救无效姜某乙死亡的经过。(3)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系被告人姜某甲的妻子。2014年4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姜某甲回家讲五弟姜某乙喝酒耽误工作,两人发生过争执。后姜某乙妻子张某某先后两次到证人家问询姜某甲打仗一事及称姜某乙伤得历害。证人跟随张某某到其家,看见村医姜某丙正在对姜某乙进行抢救并称抢救无效的事实。并证实被告人姜某甲与姜某乙兄弟二人平时关系不错,姜某甲为姜某乙安排工作,没有矛盾,姜某乙爱喝酒。3、鉴定意见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姜某乙符合被质地较韧的钝性物体作用于腹部致肠系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莱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所在位置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的事实。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证实伤害被害人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与上述证据相符。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甲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甲因琐事对其弟不满,不能正确处理,致二人发生争执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了罪行,系自首。且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显丰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人民陪审员  徐建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国艳艳-4--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