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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毛世荣与周百宏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荣,周百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35号原告:毛世荣,男,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牟春保,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周百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毛世荣诉被告周百宏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世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华曼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