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肖仙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肖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张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烨。委托代理人宋士炯。被执行人肖仙桃,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97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肖仙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要求被执行人肖仙桃归还截止至2014年5月29日积欠的逾期本金人民币14,116.72元,积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8,175.16元,以及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照双方于2010年8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同时,被执行人肖仙桃于2014年12月29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5,30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上述房产至今无人应拍,故无法处置。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烨审判员 胡伟东审判员 陆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