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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5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焦楷宸与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楷宸,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5293号原告焦楷宸,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京粉,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田范江,总裁。委托代理人刘永志,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楷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矫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京粉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永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长期通过其运营的百合网在全国开展婚恋交友服务,我因信任其宣传的全部用户强制实名制,故花费199元购买了百合婚恋交友服务。但购买后发现百合网的用户并非全部实名制,这与其宣传和承诺完全不一致。我认为被告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实属违法行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故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我赔礼道歉;2、被告返还我服务费199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以实名认证为由,认为我们虚假宣传,该事实有误。我公司在原告成为会员期间从未承诺所有会员100%经实名认证。注册为会员不需要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程序,是否实名认证是会员自行选择的结果,我公司推荐实名认证,但不强制认证。凡经过认证的会员将在其个人主页上显示认证标识,所以部分会员未经实名认证实属正常,我公司不存在违约。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原告系被告注册会员,被告为原告提供来信查看等网络婚恋服务,服务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服务费199元。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承诺向其提供所有注册会员100%实名认证服务,但其注册为实名会员后,发现部分注册会员并非实名,与宣传不符,据此认为被告违约,原告提供新闻网页打印件佐证其主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从未承诺提供所有会员100%实名认证服务,实名认证是被告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对自愿进行认证的注册会员进行身份认证,并对经过认证的会员加注标识,实名认证并非强制程序,部分会员不申请进行实名认证实属正常。经询问,原告也认可,被告未在其服务网站上承诺所有会员均为100%实名认证会员,但仍坚持认为被告违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发票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对原告作出过所有会员系百分之百实名认证的承诺。为此原告提交了新闻网页公证书和百合网网站公证书,但是经过质证,百合网站中无向接受服务者提供百分之百实名认证的明确约定,新闻网页中的报道亦不足以作为判断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综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向其作出过所有用户百分之百实名认证承诺的直接证据,应承担不利的证明后果。其以被告违约要求赔礼道歉、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返还预付服务费的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楷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楷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矫 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哈笑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