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724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中共党员,系太原铁路局电务段职工,住榆次区。2014年6月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未检刑诉(2014)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4日,被告人王可可在榆次区新建北路麒麟网吧盗窃网吧电脑内的CPU一个,显卡一个,内存条一条。2014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可可在榆次区新建北路麒麟网吧,盗窃网吧电脑内的CPU四个(已发还),显卡四个(已发还),内存条四条(已发还)。两次盗窃所得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王某。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812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可可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并取得李某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人王可可在榆次区新建北路麒麟网吧盗窃网吧电脑内的CPU一个,显卡一个,内存条一条。2014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可可在榆次区新建北路麒麟网吧,盗窃网吧电脑内的CPU四个(已发还),显卡四个(已发还),内存条四条(已发还)。两次盗窃所得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将其中一部分赃物以4000元的价格出卖。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812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可可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并取得李某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4年5月,该网吧的电脑丢失CPU1一个,显卡一个,内存条一条。2014年6月6日,再次丢失CPU四个,显卡四个,内存条四条。经查看监控,发现有一名男子把电脑内的东西偷走了。2、王可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交代,该因缺钱便于2014年5月4日在榆次麒麟网吧盗窃电脑内的CPU一个,显卡一个,内存条一条。2014年6月6日,再次盗窃该网吧电脑内的CPU四个,显卡四个,内存条四条。以上赃物都卖给了王某。2014年6月6日这次卖了2700元,该用其中的1900元买了一个小米手机,还剩800元。3、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交代,该通过赶集网认识了王可可,王可可说他从学校收购回一些电脑配件,该贪图便宜就以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向王可可购买,2014年5月买了一些,2014年6月6日又花2700元买了CPU四个,显卡四个,内存条四条。该将收的这些东西卖了,大概赚了四千元。4、榆次麒麟网吧监控视频、被盗电脑配件照片、小米手机照片。5、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安宁派出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送清单。依法扣押王可可持有的小米手机一部、人民币800元。依法扣押王某持有的梅捷计算机元器件四个、全何计算机元器件四个、INTEL计算机元器件四个,依法将梅捷计算机元器件四个、全何计算机元器件四个、INTEL计算机元器件四个发还被害人李某。6、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经鉴定,所盗窃电脑配件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总计人民币8123元。7、被告人王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违法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交纳)。二、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春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桑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