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邓雄钻,横县校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张修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祖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