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翁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那存白音、范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Dxxx**号普通低速货车,沿乌哈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7公里+33.7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驭的畜力车(乘员李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牲畜(骡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蒙Dxxx**号普通低速货车与畜力车相撞后,驶入相向车道,又与相向驶来的机动车相刮,相刮后相向驶来的机动车逃逸。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Dxxx**号普通低速货车,沿乌哈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7公里+33.7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驭的畜力车(乘员李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牲畜(骡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蒙Dxxx**号普通低速货车与畜力车相撞后,驶入相向车道,又与相向驶来的机动车相刮,相刮后相向驶来的机动车逃逸。经翁牛特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及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被害人家属赵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检验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蒙Dxxx**号车辆信息,翁公交认字(2014)第14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2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病情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肇事后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萨初荣贵审判员 穆 国 林审判员 袁 树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仲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