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翟桂霞、何超与朱萌松、崔瑞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桂霞,何超,朱萌松,崔瑞霞,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67号原告:翟桂霞,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何超,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朱萌松。被告:崔瑞霞,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朱萌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桂霞、何超与被告朱萌松、崔瑞霞、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桂霞、何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翟桂霞、何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萌松、崔瑞霞、马鞍山市中迪钢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广金审 判 员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左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