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谭红英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谭红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中刑执字第1567号 罪犯谭红英,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新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红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红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红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红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利 文 审 判 员 黄 仲 奇 审 判 员 龙 新 国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