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覃光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光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51号罪犯覃光沙。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光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覃光沙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覃光沙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1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覃光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光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5.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光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光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