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宝与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张宝,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业道,庐江县石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夏兵,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诉被告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宝负担。审判员 黄 路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