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书荣与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书荣,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1311号申请执行人朱书荣。被执行人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经济开发区通榆南路(江海高速南侧)。法定代表人许应才,该公司董事长。朱书荣与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腾宇公司应支付朱书荣砂石运费119808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朱书荣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11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腾宇公司已给付了41185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