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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与丁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丁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城西大道285号。法定代表人:丁惠敏,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倩,该公司员工。被告:丁俊,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诉被告丁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负担(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作退还)。代理审判员  姜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