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立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立志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673号罪犯陈立志,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石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志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9日作出(2002)冀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以犯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判决部分,增加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12日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6日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4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陈立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12月26日减刑一年后,又曾受记功4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志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