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彭雁华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雁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23号 罪犯彭雁华,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雁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5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雁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利 文 审 判 员 黄 仲 奇 审 判 员 龙 新 国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