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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马小光、刘书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小光,刘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萧县龙城镇西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319664-3。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被执行人:马小光,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被执行人:刘书勤,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马小光、刘书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第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第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