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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花磊与刘雪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申某某,女,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沙河市。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