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亚买与林梅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林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程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和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是国营富石林场退休职工,丧妻多年,因年事已老,儿子、儿媳又在珠三角打工,急于找个老伴洗衣做饭,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林某某,被告丧偶多年,原、被告同居了两晚,便于2014年11月14日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以后,原告才得知被告精神不正常,谎称自己是中学退休老师,每月退休金2000-3000元,其实被告只是低保户。被告还经常向原告要钱,且被告之前的儿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影响原、被告的正常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结婚是原告主动要求的,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赔偿被告200000元。经��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便草率于2014年11月14日在德庆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几天,双方便分居生活。2014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残疾人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庭审笔录记录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不久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婚后才一个多月,原告便提出离婚,被告在庭审期间已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00000元的主张,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原告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00000元,没有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