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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一)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昌凌与粟同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昌凌,粟同克,黄玉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29号原告韦昌凌。委托代理人徐智斌,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勇飞,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粟同克。第三人黄玉梅。委托代理人徐智斌,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勇飞,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韦昌凌与被告粟同克、第三人黄玉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昌凌、第三人黄玉梅的委托代理人徐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粟同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昌凌诉称,2014年9月13日21时30分,被告粟同克驾驶无牌电动车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狮山路口直行过程中,车辆头部与第三人黄玉梅驾驶的桂B×××××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该车为原告韦昌凌所有)在变道过程中发生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粟同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黄玉梅无责任。后原告将上述桂B×××××号车辆送至东风悦达起亚柳州中博特约销售服务店维修,现已修复,原告为此损失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785元。经协商,被告不同意支付该款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给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78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粟同克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第三人黄玉梅述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与被告有关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21时30分,被告粟同克驾驶无牌电动车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狮山路口直行过程中,车辆头部与第三人黄玉梅驾驶的桂B×××××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变道过程中发生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粟同克膝盖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鱼峰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粟同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玉梅无责任。后原告将桂B×××××号“起亚”牌小型轿车送至东风悦达起亚柳州中博特约销售服务店维修,现已修复。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为桂B×××××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该次修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维修费为1785元。后被告未赔偿该款项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桂B×××××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原告韦昌凌。第三人系原告的亲戚,上述事故发生时,第三人系经原告允许使用桂B×××××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因其过错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造成原告因本次事故遭致车辆维修费损失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院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粟同克赔偿给原告韦昌凌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78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粟同克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