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靖彪与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孟化雄、李玲珍、孟帅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靖彪,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孟化雄,李玲珍,孟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王靖彪,男。被申请人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107国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孟祥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孟化雄,男。被申请人李玲珍,女。被申请人孟帅,男。申请人王靖彪因被申请人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孟化雄、李玲珍、孟帅未按期向其偿还借款425万元,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孟化雄、李玲珍、孟帅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靖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靖彪提供担保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孟化雄、李玲珍、孟帅的银行存款4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