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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贵领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领,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李贵领。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领诉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贵领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领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志代理审判员  张丽慧代理审判员  魏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