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法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武发玮、酉杉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武发玮;酉杉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法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武发玮,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4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禄丰县。被执行人:酉杉剑,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3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武发玮申请执行酉杉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酉杉剑应付给武发玮经济损失1167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法执字第700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