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姚金生与江苏青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东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生,江苏青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姚金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苏青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东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的民工工资保证金195032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以履行本案的部分给付义务。余款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2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