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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金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伟。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4)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伟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创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金伟谎称可以托人办理免考包拿驾驶证及免除违章罚款,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商行骗取被害人叶某甲现金5660元、王某某5200元、郭某某5200元。2、2014年7月1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金伟谎称可以托人办理免考包拿驾驶证,在韶关市浈江区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现金5200元。3、2014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金伟谎称可以托人办理免考包拿驾驶证,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商行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现金5200元。4、2014年9月15日、16日,被告人金伟谎称可以托人办理免考包拿驾驶证及免除违章罚款,在韶关市武江区某机械厂内,分别骗取被害人赖某甲现金11100元和2400元。5、2014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金伟谎称可以托人办理小孩入学,在韶关市武江区骗取被害人叶某乙现金4500元。6、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金伟谎称可以托人办理小孩入学,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商行骗取被害人卢某某2600元。7、2014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金伟谎称可以托人办理小孩迁户及入学,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商行骗取被害人胡某甲4300元。综上,被告人金伟骗取被害人叶某甲等人现金共计513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金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1、其没有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200元;2、其与赖某甲的是借贷关系,其向赖某甲借款的金额是人民币12500元,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13500元,且该12500元是赖某甲一次性借给他的,而非起诉书指控的分两次给付。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金伟以可托人办理免考包拿汽车驾驶证为由,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贸易商行(又名某某专卖店,下同)骗取被害人叶某甲人民币5200元、王某某人民币5200元、郭某某人民币5200元;金伟还以办理免除违章罚款为由骗取叶某甲人民币460元。2、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金伟以可托人办理小孩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乙人民币4500元。3、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金伟以可托人办理免考包拿汽车驾驶证为由,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贸易商行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200元。4、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金伟以可托人办理小孩入学为由,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贸易商行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600元。5、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金伟以可托人办理小孩迁户及入学为由,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贸易商行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4300元。综上,被告人金伟共计骗取叶某甲、王某某、郭某某、叶某乙、陈某乙、卢某某、胡某甲人民币32660元。2014年9月16日晚,金伟被抓获归案,并当场退还卢某某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各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金伟诈骗,公安机关接报后,对金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金伟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6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在韶关市浈江区某夜总会抓获被告人金伟。4、本院(2010)武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英德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金伟1999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7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二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9月29日刑满释放。5、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8日,我经朋友邹某某介绍认识金伟,金伟称其是做消防生意的,人脉很广,他认识韶关市车管所考场的人,收人民币5200元可以帮忙办理无需考试就可以直接拿到汽车驾驶证,我相信了。2014年6月30日,我和王某某、郭某某一起要金伟帮忙办理免考包拿汽车驾驶证业务,我们每人交了人民币5200元及相关考汽车驾驶证需要提供的资料给金伟。金伟另外还说他可以找人帮忙消除交通违章,费用是人民币460元,因为我有汽车,我就又交了人民币460元给金伟。金伟收下我的人民币5660元、王某某的人民币5200元、郭某某的人民币5200元后都没有写任何字条给我们。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陈某乙问我是不是托了一名叫金伟的男子帮忙办理免考包拿驾驶证,在陈某乙的要求下,我把金伟的电话给了陈某乙,后来我听陈某乙说他交了人民币5200元给金伟。2014年8月5日,我们拨打金伟的电话,金伟刚开始会接电话并敷衍几句,后来就连电话也不接了,我们联系不到金伟就发觉被骗了。之后,我了解到金伟以帮忙办理小孩入学为由,骗了我弟弟叶某乙人民币4500元、卢某某人民币2600元、胡某甲人民币4300元。2014年8月11日我和我弟弟叶某乙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报案后,我们还是一直想办法找金伟,2014年9月16日晚上11时,我听别人说金伟在韶关市浈江区某夜总会唱歌,我就叫上叶某乙、卢某某、邹某某、胡某甲等人去了该夜总会,在拨打了110报警后,叶某乙、卢某某就进到该夜总会把金伟带了出来,有两名陌生男子跟着出来了,金伟从他口袋里拿出一沓钱,从中点了人民币2600元交给卢某某,那两名陌生男子其中一名年纪较大的说金伟手上的钱是他当天下午刚交给金伟办理免考拿汽车驾照的,另一名较年轻的男子就从金伟手上拿过剩余的钱点了几次,还剩4100元,那两名男子拿着那4100元就回某夜总会了,民警来了解情况后,就将金伟带回公安机关。6、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30日17时许,邹某某介绍了金伟给我认识,当时在场的还有叶某甲和王某某。金伟当时称他可以帮我办理免考领汽车驾照,但要收费人民币5200元,我相信了,叶某甲和王某某就先交了钱,之后,我也交了人民币5200元给金伟,并将办理驾照的相关资料给了金伟,金伟在收了钱后,并没有给我写任何字条。2014年8月5日下午,邹某某打电话跟我说已无法联系金伟,我们可能被骗了,于是我们就约好去公安机关报案,当时是叶某甲、叶某乙两兄弟做代表做了报案材料。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30日,我经胡某甲、邹某某介绍认识了金伟。金伟跟我们三人说他在韶关市车管所考场的朋友给了他三个考驾照包过的名额,但这三个名额过了2014年6月30日就作废了,因为胡某甲、邹某某都说金伟是她们的朋友,且我在深圳的朋友夏某某一直想要个汽车牌,我就问金伟需要什么手续,金伟说要人民币5200元一个人还要身份证复印件、相片等。我在得到夏某某的同意后,我在2014年6月30日就交了5200元给金伟,要他帮我朋友夏某某办理考驾照包过业务。之后我才发现被骗了。我还听说金伟不但以考驾照包过的名义骗人,还以帮忙办理小孩小学入学为由诈骗他人。8、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我经邹某某介绍认识了金伟。金伟说他是搞消防生意的,自己在韶关认识很多人,说他在车管所里有熟人,可以帮人办理无需考试就可以直接拿到驾驶证的事情,我哥哥叶某甲就听信他的话被骗了5200元。那段时间,我想我小孩去某甲小学读书,但我办不了,我就问他可不可以帮我小孩搞进某甲小学读书,他当着我的面打了个电话后就说没问题,但需要人民币4500元,还要我和我小孩的户口簿等资料,我同意了。当天,金伟开车把我送到银行,我取了现金后,在路边的车上将人民币4500元交给了金伟。2014年7月下旬,我朋友卢某某说他想他小孩到某乙小学读书,问我有没有熟人帮忙,我就和金伟说了卢某某的事,金伟也答应帮忙,但要收人民币2600元,过了几天,卢某某把人民币2600元交了给我,我就把该2600元给了金伟,金伟收了我们的钱后,并没有给任何收据或字条。2014年7月底,我朋友胡某甲说他也托金伟办理她小孩入学的事情,并交了人民币4300元给金伟。金伟和我们都说在2014年8月5日前可以办好,但过了8月5日后,我就联系不到金伟,知道被他骗了。2014年8月11日,我、叶某乙、卢某某、胡某乙、王某某、郭某某等人就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了。2014年9月16日晚上11时,我听说金伟在韶关市某夜总会唱歌,我、叶某乙、卢某某、邹某某、胡某甲等人去了该夜总会,在拨打了110报警后,我和卢某某就进到该夜总会把金伟带了出来,金伟从他口袋里拿出一沓钱,从中点了人民币2600元交给卢某某。这时,有两名陌生男子跟着出来了,其中一名男子说金伟也骗了他的钱,要金伟还,另一名较年轻的男子就从金伟手上拿过剩余的钱点了几次,还剩4100元,那两名男子拿着那4100元就回某夜总会了,民警了解情况后,就将金伟带回公安机关。9、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0日晚,我和叶某乙说我想我儿子入读某乙小学,但搞不定,叶某乙说他认识一个朋友在帮他儿子搞入某甲小学,我就叫他帮我问问。第二天,在叶某乙的介绍下,我认识了金伟,叶某乙问他可不可以帮我的儿子搞进某乙小学读书,金伟当着我们的面打了一个电话,具体内容我没听清。之后,叶某乙打电话给我要我准备我小孩的资料和人民币2600元,我同意了。又过了几天,叶某乙把我和金伟叫到他的档口,我将人民币2600元给了叶某乙,叶某乙当着我的面将该人民币2600元给了金伟,金伟就离开了。后来,叶某乙说金伟可能是骗子,骗了他的钱,人找不到了,电话也不接了,我才意识到被骗了。2014年9月16日晚,我和叶某乙等人在韶关市某夜总会抓住了金伟,金伟从他口袋里拿出一沓钱,从中拿出人民币2600元给我。这时,有两名男子从夜总会出来,其中一名男子说金伟也骗了他的钱,要金伟还,另一名较年轻的男子就从金伟手上拿过剩余的钱,并当着我们的面数钱,还剩4100元,那两名男子就拿着那4100元回某夜总会了,民警了解情况后,就将金伟带回公安机关。10、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底,邹某某介绍了金伟给我认识,当时我、邹某某、王某某、金伟在一起喝茶,金伟说他有三个只考一次长途就能拿汽车驾照的名额,每个名额人民币5200元,过几天就过期,当时王某某就说去问问她的朋友,我们就各自离开了。2014年7月下旬,金伟告诉我他可以通过关系帮我女儿迁户,并在某中学初中部办理入学,但要收取人民币13000元,当时我觉得太贵了,就没同意。之后,金伟打电话给我说只要人民币8600元就可以了,我就同意了。2014年8月10日,我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某专卖店,将人民币4300元交给金伟,并说剩下的钱等办好事再给他。金伟拿了我给的人民币4300元就离开了。后来,我多次问金伟事情办得怎么样,他都说过两天就可以了,一直拖着我,直到2014年8月29日,我去教育局询问才得知我女儿要到其他中学读书,不能到某中学入读,我又多次拨打金伟的电话都没人接,我就知道被骗了。2014年9月16日晚,我、叶某乙、邹某某等人在韶关市某夜总会抓住了金伟,金伟从他口袋里拿出一沓钱,从中拿出人民币2600元给了叶某乙的朋友。这时,有两名男子从夜总会出来,其中一名姓赖的男子说金伟也骗了他的钱,要金伟还,另一名较年轻的男子就从金伟手上拿过剩余的钱,并当着我们的面数钱,还剩4100元,姓赖的男子就拿走了那4100元,民警了解情况后,就将金伟带回公安机关。1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8日晚,我通过朋友得知韶关市武江区某某专卖店的叶总认识一名叫金伟的男子,金伟可以办理免考拿汽车驾照业务,我从叶总那里拿到金伟的电话,打了电话给金伟,金伟说他可以帮我办理免考拿汽车驾照,但要交人民币5200元及相片和相关身份证等资料,我同意了。2014年7月12日,我准备好现金和办理驾照的相关资料后,打电话给金伟,叫他去到某某专卖店,在某某专卖店,我将人民币5200元和相关资料交给了金伟,金伟收下后就离开了。后来,我也打过两次电话给金伟,金伟都说驾驶证还在办理,后来我听说金伟因为诈骗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1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下旬,我的朋友陈某丙介绍了金伟给我认识,金伟说他是做消防器材生意的,他想买一台饮水机,恰好我们公司也经营净水机,我就将金伟带到叶某乙经营的武江区某商行,该商行是某某公司在韶关的专卖店之一。之后,金伟总会去到某商行,在那里,金伟认识了王某某、胡某甲和叶某乙等人。2014年6月30日,我、王某某、叶某乙等人在某商行喝茶时,金伟说他有三个办理免考拿汽车驾照的名额,在当天就要到期了,如果叶某乙、王某某他们要办理就要赶快交钱和资料,叶某乙、王某某听后就出去拿钱和照相,我则打电话给郭某某,要郭某某过来,说金伟可以办理免考包拿汽车驾驶证,接着,郭某某就拿钱过来了,随后,叶某甲、王某某、郭某某三人就各交了人民币5200元给金伟,金伟收了钱后,并没有写下字据。期间,我听别人说金伟还帮人办理小孩入学、迁户等事情,也收了不少钱。2014年8月初,那些交钱给他的人看到事情还没办好,且打电话给他也爱接不接的,才开始发现被骗了。2014年9月16日晚,我和叶某乙等人得知金伟在韶关市浈江区南郊某夜总会后,去到那里,由叶某乙和卢某某抓金伟出来,没多久,我看到赖某甲和一名姓杨的老板也跟了出来,我就和赖某甲说金伟可能是骗子,赖某甲他们看到金伟数钱给卢某某,姓杨的老板就马上将金伟手上的钱拿过去,当着我们的面数了一下,是人民币4100元,随后,杨老板将该4100元交给赖某甲,他们俩人就回某夜总会,民警了解情况后,就将金伟带回公安机关。13、被告人金伟供述,2014年6月份,我认识了一个叫邹某某的女子,并通过邹某某认识了叶某甲、叶某乙、郭某某、王某某等人。2014年6月底的一天,在和叶某甲、郭某某、王某某聊天的过程中,我得知叶某甲、郭某某及王某某一个姓夏的朋友要办理小汽车驾驶证,我就以帮他们办理小汽车驾驶证的名义,诈骗了叶某甲人民币5200元、郭某某人民币5200元、王某某人民币5200元,此外,叶某甲还交了460元给我帮他处理车辆违章罚款。2014年7月份,我以帮胡某甲、叶某乙及叶某乙一名姓卢的朋友这三人的小孩办理入学、迁户为由诈骗了胡某甲人民币4300元、叶某乙人民币4500元、叶某乙姓卢的朋友人民币2600元。此外,2014年7月12日,我还以办理免考包拿汽车驾照为由骗了陈某乙人民币5200元。综上,我共骗取了叶某甲、叶某乙、郭某某、王某某、胡某甲、陈某乙及叶某乙卢姓朋友等七人共计人民币32660元。我收取上述七人的钱后,并没有写收据或字条给他们,我收取这些钱后,都被我用完了。2014年9月16日晚,我与我一名姓赖的男性朋友及他叫来的几名男子在某夜总会二楼喝酒时,被叶某乙等人带到夜总会门口,叶某乙等人叫我还钱给他们,我从身上拿出一沓钱,数了人民币2600元还给叶某乙那名姓卢的朋友,剩下的人民币4100元我交给了我的那名姓赖的朋友,之后,警察就将我带回了公安机关。14、被害人叶某甲、叶某乙、郭某某、王某某、胡某甲、陈某乙通过辨认照片的方式辨认出金伟就是诈骗他们的男子;证人邹某某通过辨认照片的方式辨认出金伟谎称能办理免考包拿驾照并收取叶某乙、王某某、郭某某各人民币5200元的男子。15、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西河派出所制作的韶公武刑技勘字(2014)第07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金伟实施诈骗的韶关市某某专卖店(武江区某商行)的现场情况和周边环境情况。上述各项证据均经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忙办理免考包拿汽车驾照、处理交通违章、办理小孩入学和迁户为幌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金伟犯诈骗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金伟诈骗陈某甲、赖某甲,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金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伟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判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个月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执行;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毅飞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人民陪审员  罗吉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倩倩第2页,共1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