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官道口灾后重建安置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三门峡市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官道口灾后重建安置小区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屯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少飞,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华,该公司职员。一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官道口灾后重建安置小区项目部。负责人:练杰,该项目部经理。再审申请人三门峡市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官道口灾后重建安置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三门峡市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