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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执民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剑平与浙江龙邦观赏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龙执民字第112号申请人张剑平诉被执行人浙江龙邦观赏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4)第1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剑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龙邦观赏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32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工资款32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衢龙执民字第112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金发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