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应辉与宫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辉,宫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应辉,男,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宫长军,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应辉诉被告宫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大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15日,被告宫长军在我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09年年末还款。此款到期后,被告陆续还款8500元,余款11500元未给付。2014年11月1日,被告宫长军给我出具11500元欠条一枚。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宫长军在原告应辉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此款被告宫长军返还8500元,余款11500元未返还。2014年11月1日,被告宫长军给原告应辉出具11500元欠条一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宫长军偿还借款。庭审中,原告应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及询问笔录等材料在卷,属实无异。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宫长军理应返还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长军返还原告应辉借款本金115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牟双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