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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铁中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磊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车务段、哈尔滨铁路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磊,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车务段,哈尔滨铁路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铁中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磊,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21982********,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荣达装卸搬运服务部业主,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办事处2委7组。委托代理人孙雪梅,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车务段。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日照街***号。代表人李效伟,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王焕霞,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车务段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号。法定代表人何元,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焕霞,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车务段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磊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车务段、哈尔滨铁路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2014)牡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雪梅,被上诉人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车务段、哈尔滨铁路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焕霞、苏慧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2014)牡铁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董磊。审 判 长  崔 震审 判 员  董欣舟代理审判员  刘天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