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丕高与陈世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丕高,陈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胡丕高,农民。被执行人陈世华,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胡丕高申请陈世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6742.43元。本院已执行6742.43元,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城郑执字第000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