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詹玉生与吴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玉生,吴四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428-1号申请执行人:詹玉生,男,1971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吴四友,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关于申请人詹玉生与被执行人吴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四友名下所有的位于池州市碧桂园天湖盛景SP-XX#楼XXX室的房产。于2015年2月2日,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徽金石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杨娟依法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四友名下所有的位于池州市碧桂园天湖盛景SP-XX#楼XXX室房产的查封。二、将位于池州市碧桂园天湖盛景SP-XX#楼XXX室房产过户到杨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双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