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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宛经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宛经舟,张莉,吴报东,宛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张成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宛经舟,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莉,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吴报东,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宛建军,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宛经舟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一〇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振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条文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