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左钱旺与钱叶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钱旺,钱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左钱旺,男,2001年5月2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理人:钱友香,农民。系左钱旺的祖母。被执行人:钱叶琴,女,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枞阳县。系左钱旺的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执行人钱友香的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